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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成:
操控器由操控器主機(包含外設的手動操控設備)和速放操控設備構成。
二、基本功用:
1. 能為與其相連且要求其供電的部件供電。
2. 能經過手動操控設備操控防火卷簾履行上升、中止、下降動作,接納防火卷簾限位器的反應信號、操控防火卷簾履行相應動作,并宣布卷簾動出聲、光指示信號。
3. 銜接由一只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和一只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組成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操控器應能接納其火災報警信號,操控防火卷簾完結相應動作,并宣布防火卷簾動出聲、光指示信號。
(1)可用于分散通道上的操控器應滿意下述要求:
a. 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操控防火卷簾下降至中限位(距地或樓面1.8m±0.1m)的操控信號;
b. 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溫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操控防火卷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操控信號。
(2)用于防火分隔的操控器在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動作后,輸出操控卷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操控信號。
4. 能接納來自與其相連的消防聯動操控設備的半降、全降操控信號,在3s內宣布操控防火卷簾完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宣布防火卷簾動出聲、光指示信號。
5. 應能向消防操控中心發(fā)送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火災報警信號和防火卷簾的封閉(狀況)信號。
6. 用于分散通道上的操控器應設有具有相同優(yōu)先級的兩套手動操控設備,且別離設置。
7. 在防火卷簾主動下降過程中,經過手動操控設備應可以優(yōu)先刺進急停操作,防火卷簾急停延時(30~300)s(內部可調)后,輸出操控信號操控防火卷簾主動下降至下限方位。如急停時防火卷簾處于中限以下方位,應先先主動操控防火卷簾升至中限方位后延時。此功用應能重復進行。
8. 現場手動操控設備、與操控器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如銜接)、消防聯動操控設備的操控優(yōu)先級由高到低排序(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或來自消防聯動操控設備的操控信號存在的情況下,現場手動操控設備的下降按鍵失效)。
9. 操控器應能操控速放操控設備,發(fā)作滿意的推(拉)力和行程,敞開卷門機制動組織使卷簾能依托自重下降,并可操控卷簾在某一預設方位逗留。
10. 在卷門機電源發(fā)作毛病時,應能在操控器的操控下由操控器供電電源發(fā)動速放操控設備,完結防火卷簾自重下降,并可在中限方位使防火卷簾中止并延時,延時時刻應在(30~300)s之間可調,延時完畢后再次發(fā)動速放操控設備,在防火卷簾抵達下限方位時中止速放操控設備。在卷門機電源和操控器主電源都處于毛病狀況時,操控器應可以在備用電源的支持下完結上述功用。
11. 操控器應具有避免因為體系存在毛病發(fā)作防火卷簾逾越上限位的辦法(避免正卷功用)。
12. 操控器應具有避免因為體系存在毛病發(fā)作防火卷簾逾越下限位的辦法(避免反卷功用)。
13. 操控器應備有三組操控輸出接點:別離在防火卷簾處于上限、中限、下限方位且當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存在時,輸出接點閉兼并堅持。
14. 操控器發(fā)作下述毛病時,應在100s內宣布與防火卷簾動作指示信號有顯著差異的聲、光毛病信號并向消防聯動操控設備發(fā)送毛病信號:
(1)操控器的主電源掉電;
(2)當卷門機選用三相電源時,電源缺相、錯相;
(3)操控器與速放操控設備間銜接線斷線、短路;
(4)火災探測器組毛?。ㄈ玢暯樱?;
(5)備用電源與充電器之間的銜接線斷路、短路;
(6)備用電源毛?。?/p>
(7)防火卷簾正卷或反卷時。
15. 單體式操控器應設備門鎖并在其內部設有復位按鈕,分體式操控器應在其手動操控設備內部設有復位按鈕。操控器應有消音功用,但當防火卷簾操控信號或火災及毛病未消除時,光指示信號不能復位消除。
16. 操控器應能對音響部件及其狀況指示燈、顯示器進行功用查看。操控器履行自檢時,應不形成與其相連的外部設備動作。
17. 操控器應配有備用電源,并滿意下述要求:
(1)備用電源宜選用密封、免保護充電電池;
(2)電池容量應確保操控器在下述情況下正常牢靠作業(yè)1h;
a. 操控器處于通電作業(yè)狀況;
b. 供給操控器操控速放操控設備完結卷簾自重垂降、操控卷簾在中限方位中止、延時后,降至下限方位所需的電源。
(3)有避免電池過充電、過放電的功用;在不超越生產廠規(guī)則的電池好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在24h內對電池進行充電并使其康復到正常狀況。
18. 操控器應有主、備電源轉化功用;主、備電源的作業(yè)狀況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辦法。主、備電源的轉化應不使操控器發(fā)作誤動作。主電源容量應能確保操控器在輸出操控防火卷簾動作信號條件下接連作業(yè)2h。
19. 手動操控設備應滿意下述要求:
(1)應有表明操作方向的標志;
(2)應有避免非專門人員操作的辦法,假如選用鎖,鑰匙應通用;
(3)如配有消防應急按鈕,應有避免非專門人員對其進行誤操作的辦法。
三、電壓動搖:
當溝通電網電壓在(187~242)V范圍內動搖、頻率誤差不超越規(guī)范頻率(50Hz)±1%時,操控器應能正常作業(yè)。
四、好緣功能:
操控器有好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好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別離大于20MΩ、50MΩ。
五、耐壓:
操控器有好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應根據額外電壓耐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1500V(有效值,額外電壓超越50V時)或500V(有效值,額外電壓不超越50V時)的溝通電歷時1min的耐壓實驗。實驗期間及實驗后的功能應滿意5.8.2要求。
六、氣候環(huán)境習慣功能:
操控器應能耐受住表1中所規(guī)則的氣候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實驗,實驗期間及實驗后的功能應滿意先5章有關實驗的要求。
七、機械環(huán)境習慣功能:
操控器應能耐受住表2中所規(guī)則的機械環(huán)境條件下的各項實驗,實驗期間及實驗后的功能應滿意先5章有關實驗的要求。
八、電磁攪擾環(huán)境習慣功能:
操控器應能耐受住表3中規(guī)則的電磁攪擾條件下的各項實驗,實驗期間及實驗后的功能應滿意本規(guī)范先5章有關實驗的要求。
九、計算機軟件操控:
選用微處理器(計算機)的操控器還應滿意下述要求:
(1)程序應貯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丟掉信息的存貯器中;
(2)程序存貯器應標示文件的號碼和發(fā)行日期;
(3)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管原狀況怎么,都不該引起程序的意外履行;
(4)軟件應具有避免非專門人員改動的辦法。